記者近日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截至目前,我國已對外簽署了89個稅收協定,另外,內地還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了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安排,全球範圍內我國的稅收協定網絡已基本形成。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統一的新形勢下,需要進一步做好稅收協定工作,使其更好地為對外開放服務。
據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稅收協定是締約國政府間簽署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旨在促進締約國之間的經濟合作與人員交流。稅收協定可使跨國納稅人的投資、經營、勞務等所得避免雙重徵稅、消除稅收歧視,並適當降低稅收負擔。此外,稅收協定還可以有效防範跨國納稅人偷漏稅行為的發生,促進形成健康的國際稅收秩序。我國稅收協定的談簽伴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程,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改革開放初期至上世紀90年代中期。談判對象主要是發達國家,主要目的是配合改革開放、吸引外來投資、維護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第二個階段是從上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至今,談判對象主要是發展中國家,主要目的是配合我國“走出去”戰略的實施,為我國企業和個人境外投資、經營和勞務等提供稅收上的法律支持。第三個階段是從本世紀初開始,針對我國和締約對方法律變更情況以及經濟合作的新形勢,對上世紀80年代簽署的稅收協定進行修訂或重談。
據了解,隨著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的統一,內、外資企業的稅收處理在我國國內稅收法律層面上已趨一致。但由於國際稅收協定對非居民所得的稅收處理在某些方面與稅法規定不同,或對稅法的徵稅規定有所限定,今後在我國發生所得的非居民納稅人要求執行稅收協定的情況會越來越多。另外,隨著我國對外投資的日益增多,我國“走出去”的企業和個人也會越來越多地希望得到稅收協定的保護。因此,加強稅收協定工作日益重要。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新形勢下,我國稅收協定工作將主要集中在為外來投資服務、為我國企業和個人“走出去”服務和防止國際偷漏稅三個方面。
在為外來投資服務方面,我國將繼續依照稅收協定的規定為非居民在我國從事投資、經營和勞務提供稅收法律支持和保障。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已向所有與我國簽署稅收協定的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通報了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變動情況,並對稅收協定適用的稅種予以調整,同時已陸續開始有選擇地與部分國家或地區就較早簽署的稅收協定進行修訂談判,使其適應新的經濟發展形勢和法律環境。
在為我國企業和個人“走出去”服務方面,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居民到境外投資、經營及提供勞務的情況不斷增多,我國將充分發揮稅收協定作用,著力解決我國企業和個人在境外遇到的稅務問題。目前,已經有一些中國企業在境外成功利用稅收協定,相對降低稅收負擔,提高境外競爭力;也有一些企業通過稅收協定規定的相互協商程序成功解決其在投資國出現的稅務糾紛。稅收協定在維護我國企業權益、促進境外投資方面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在防止國際偷漏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將安排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修訂部分稅收協定。由於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較多,尤其是與一些避稅港國家或低稅地區也簽有稅收協定,為跨國納稅人不恰當地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從而逃避稅收義務提供了可乘之機。針對這種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將積極推動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談判與協商,爭取對有關稅收協定進行修訂,完善法律規定,堵塞協定漏洞。二是對稅收協定執行程序進行規範,加強對協定執行工作的指導,同時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國際稅務管理部門對企業跨國經營活動中可能發生國家稅收流失的稅收籌劃以及稅收協定濫用現象給予高度關注,在執行協定過程中嚴格把關,認真審核稅收協定待遇申請,對不該享受協定待遇的非居民及不符合協定規定的所得項目不予執行協定規定。三是加強國際稅收徵管合作,尤其是要加強與稅收協定締約國的稅收情報交換,解決國際稅收徵管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防止國家稅收的國際方面出現徵管盲區,力爭在對外開放不斷擴大的情況下繼續維護好國家稅收權益。(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