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震後和汛期建築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
建質電[2008]58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一手毫不動搖地抓抗震救災、一手堅定不移地抓經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做好震後和汛期建築安全生産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健全和落實震後和汛期安全生産責任制
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做好抗震救災工作的同時,進一步提高對安全生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建立健全震後和汛期建築安全生産責任制,特別是要嚴格落實主管部門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以法定代表人為核心的企業安全生産責任制。各地尤其是發生過較大事故的地區要認真分析當前本地區建築安全生産的薄弱環節和主要問題,切實提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檢查,支持抗震救災工作,推動建築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認真做好震後在建工程復工安全生産工作
災區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和監管好震後在建工程復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産工作。對於擬復工的工程項目,要進行深入細緻的隱患排查,並須經各方責任主體簽字確認符合復工安全生産條件後方可復工。一是要重點檢查和評估在建工程已完成部分受損情況。對於受損嚴重的,應當由檢測單位進行質量檢測,檢測不合格的,必須予以拆除重建;對於局部受損的,應當採取相應的加固措施。二是要加強對深基坑、高支模、腳手架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檢查,對於自身及周邊環境已發生變化的危險性較大工程,要重新制定建築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嚴防次生事故發生。三是要根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加強對現場塔吊、施工外用電梯等大型機械設備的檢查。現場大型機械設備必須經檢驗檢測合格方可使用,對於存在問題的機械設備,要堅決停止使用。
三、切實加強汛期建築安全生産工作
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關於加強汛期建築施工安全生産工作的意見》(建質函[2006]200號),做好汛期建築施工安全生産工作。一是要與國土資源、氣象等部門緊密溝通配合,及時掌握水情預測預報和地質災害氣象等預報,在險情來臨之前,及時發佈預警通知,督促有關方面提早做好防範工作。二是要指導和督促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加強值班值守制度,根據災害預警、天氣變化等情況合理安排工期,及時採取停止施工、撤離人員等措施。三是要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做好應急人力、器材、物資等各項準備,確保發生事故後及時實施救援。四是在險情結束後,必須督促企業對施工現場各個環節、部位進行認真細緻檢查,堅決消除各項隱患,確保恢復施工生産安全。
四、繼續深入開展建築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安全生産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22號)和《關於開展建築安全生産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的通知》(建辦質[2008]27號)要求,繼續深入開展建築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及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積極排查和消除施工現場存在的各類隱患。在督促指導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全面深入開展自查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確定重點地區、重點企業和重點工程,組織開展好督查工作。同時,要按照《關於開展2008年“安全生産月”活動的通知》(建辦質函[2008]268號)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産月活動,確保各項安全工作取得實效,防止建築生産安全事故發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