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
金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6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據一些稅務機關反映,金融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的規定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有關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不夠明確,需要進一步細化。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形成的呆賬損失金額確定問題
金融企業經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後符合呆賬損失認定條件的,其損失金額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資産按市場公允價進行估算,如果其價值不足以清償屬於《破産法》規定的優先清償項目,由金融企業出具專項説明,經仲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可將應收債權全額確定為呆賬損失;如果清償《破産法》規定的優先清償項目後仍有結余但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的,則可按所欠債務的比例確定金融企業應收債權的損失金額。
二、關於金融企業操作不當形成的呆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
金融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業務而産生的呆賬損失,不屬於操作不當形成的呆賬損失範圍,不得在稅前扣除。屬於操作不當形成的呆賬損失,主要是由於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規範或因金融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而産生的。此類損失在查明原因或經業務監管部門定性,並由金融企業作出專項説明後,准予稅前扣除。
三、關於金融企業工效挂鉤工資稅前扣除的計算方法問題
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實行工效挂鉤政策的金融企業,在確定2007年度工效挂鉤工資稅前扣除標準時,其經濟效益指標可以利潤總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兩項指標的平均值為計算依據;與勞動生産率對應的工資總額,以人均工資總額為計算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