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央財政對地方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獎勵和補助辦法
財預[2008]364號
為鞏固和發展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的成果,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切實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的意見〉的通知》(財預[2005]5號)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一、 調節省以下財力差異的獎勵
2008年為繼續引導省、市政府加大對財力薄弱縣鄉政府的投入,縮小地區間財力差異,增強縣鄉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中央財政對調節省以下財力差異工作做得好的地區予以獎勵。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7年人均一般預算支出水平(總人口平均,並考慮分縣成本差異,下同)較低的40%縣(市、旗,不含市轄區,下同)進行考核,對人均支出佔全省平均水平的比重高於2006年水平的地區,按一定的系數並考慮各地財政困難程度予以獎勵。為體現公平原則,對2007年財力水平較低的40%縣人均支出佔全省平均水平的比重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的地區,按一定的系數並考慮各地財政困難程度進行獎勵。
二、對縣鄉政府精簡機構、人員以及保障重點支出給予獎勵
為推動縣鄉政府精簡機構和人員,提高行政效率,減輕財政包袱;鼓勵縣鄉政府調整支出結構,提高重點支出保障水平。中央財政對縣鄉政府精簡機構、人員以及保障重點支出給予獎勵。
(一)中央財政對各地2007年縣鄉政府精簡機構和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撤並1個鄉鎮或區公所獎勵50萬元;按縣算賬,比2006年減少財政供養人員1人獎勵4000元,同時對人員增長超過全國地方平均水平的縣,超過部分按照每人扣減500元。
(二)中央財政考核各縣重點支出佔一般預算支出比重(不含上級專項補助,下同)情況。重點支出包括“教育”、“醫療衛生”和“農林水事務”。對2007年重點支出佔一般預算支出比重比2006年水平提高的縣,按一定的系數並考慮各地財政困難程度給予獎勵;同時,對2007年重點支出佔一般預算支出比重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的縣,按一定的系數並考慮各地財政困難程度給予獎勵。
三、對産糧(油)大縣給予獎勵
為了保證國家糧食安全,促進我國糧食、油料産業發展,逐步緩解産糧(油)大縣財政困難,調動地方政府抓好糧食、油料生産的積極性,2008年中央財政繼續對産糧大縣按一定因素給予獎勵,建立存量與增量結合、激勵與約束並重的獎勵機制。同時中央財政將産油大縣獎勵資金測算分配到省,由省級政府按照“突出重點品種、獎勵重點縣(市)”的原則統籌考慮對産油大縣的獎勵。
四、對以前年度的財政困難縣獎勵基數予以補助
對於2005-2007年核定的獎勵基數繼續補助地方。
五、建立健全監督約束機制
地方各級財政要按照財預[2005]5號文件以及中央完善獎補政策的精神,結合本地區縣鄉財政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調整本地區省以下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獎補辦法,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中央獎勵補助資金,提高縣鄉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一)要建立地方財政運行監控和支出績效評價體系,準確、全面地掌握財政運行情況,科學、客觀地評價地方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實績。
(二)省、市和縣級財政部門要在財政預、決算報告中,分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報告中央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和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的措施與成效。省級財政部門要將有關情況匯總後報送財政部。
(三)中央財政對地方上報數據資料、獎補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各地不得編報虛假信息,採取改列支出科目、先徵後返或列收列支虛增收入等方式騙取中央獎勵補助資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獎勵補助資金,不得拖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違規購買、更新小汽車、新建辦公樓、培訓中心,不得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等。否則,一經查實,中央財政要扣減獎勵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享受獎補政策的資格。
二OO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