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竹炭能否作為食品原料或添加劑問題的復函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局《關於竹炭能否作為食品原料或添加物質的函》(質檢辦食監函〔2008〕595號)收悉。經研究,現回復如下:
竹炭未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由於來文未提供竹炭的生産工藝、質量規格等詳細資料,難以判定是否屬於普通食品原料,也難以確定該原料是否為植物炭黑或植物活性炭。《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規定植物炭黑可作為著色劑用於糖果、大米製品、小麥粉製品、糕點、餅乾生産加工;植物活性炭可作為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但應在製成最終産品前除去。無論是植物炭黑還是植物活性炭,均不能用於茶葉生産加工。
專此函覆。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