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75號
為了支持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就企業改制重組中涉及的若干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上述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産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佔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産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佔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上述所稱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國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國有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國有控股公司。
二、企業股權轉讓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三、企業合併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併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併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併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四、企業分立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徵收契稅。
五、企業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登出,並且買受人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徵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徵契稅。
六、企業登出、破産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登出、破産後,債權人(包括登出、破産企業職工)承受登出、破産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登出、破産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徵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徵契稅。
七、其他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産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徵收契稅。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