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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公佈口岸管理辦法和農民工權益保護規定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26日   來源: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 第229號

    《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業經2009年3月2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陳政高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遼寧省安全生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産經營性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及其相關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項目中引進的國外技術和設備應當符合我國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的,建設項目不得進行施工;未經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産和使用。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管理和外經貿等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對未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第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根據項目投資額度和危險程度,由建設單位自行審查驗收或者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和驗收。

    第六條 建設單位是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責任主體。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全面負責。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建設項目符合安全生産標準規範,對承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評價、設計、施工任務的單位提出落實“三同時”規定的具體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應當同時對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第八條 安全預評價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之後初步設計之前進行。安全預評價由建設單位委託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內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的建設項目予以批復。

    第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行業技術規範組織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並依據《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的要求,完善安全設施設計,落實安全生産措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有安全專篇,並在相關篇章中體現安全設施設計內容。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查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説明書及安全專篇;

    (三)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四)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組織相關人員或者委託相關機構對安全設施初步設計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的,核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核書》。

    第十二條 投資額度在2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

    建設單位在對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以及安全設施進行綜合分析,編制安全專篇,經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由建設單位組織項目管理、安全、生産、技術等相關部門或者委託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並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提出申請。

    建設單位對已經批准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作出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等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説明後,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審查。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施工單位應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在施工期間,發現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需對安全設施設計做出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申報審查。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産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試運行的時間不應少於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行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現場檢驗、檢測,收集有關數據,形成自查報告。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驗收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三)建設項目試運行自查報告;

    (四)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整改確認材料;

    (五)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組織相關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的,核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核書》。

    第十八條 對於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初步設計審查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安全設施竣工後,組織項目管理、安全、生産、技術等相關部門或者委託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並填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備案表》,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政府或者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報告;

    (四)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一)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

    (二)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隱患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徹底的;

    (三)安全設施竣工後未經檢測、檢驗的;

    (四)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五)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十條 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認真整改。整改完畢後,由建設單位重新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産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審查同意就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就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備案材料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履行“三同時”報批手續,經依法處罰後仍繼續施工或者投入生産和使用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請同級政府依法終止建設或者關閉。

    第二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對建設單位申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中組織審查和驗收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就進行總體驗收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産條件的建設項目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遼寧省工業企業基本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審查驗收辦法》(遼政辦發〔198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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