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制定了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根據該項政策,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按規定納入低保;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納入養老保障範圍。
享受這些政策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被徵地時間在2006年4月10日後、被徵地時年滿16周歲、被徵地時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並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徵地後家庭人均佔有耕地在0.3畝以下、被徵地時戶口在徵地所在地。
根據政策,相關部門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地農民,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地農民的不同年齡段,制定保持其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辦法;對符合享受低保條件的,按規定納入低保範圍。
這項政策還要求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即:城市規劃區內處於勞動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已在城鎮企業就業或已轉為城市戶口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的,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徵地農民、城市規劃區內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被徵地農民,納入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養老保障所需資金由被徵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承擔比例及繳費具體辦法,由縣(市、區)政府確定。被徵地農民所需承擔的個人繳費,可從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