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國家工作人員中登記備案人員今後因私出國(境)將受到嚴格管理,相關證件要集中保管。這是記者8月20日從山西省紀委獲悉的。8月14日,山西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公安廳聯合發出《通知》要求,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必須于9月15日前將證件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保管。
《關於對山西省國家工作人員中登記備案人員因私出國(境)證件進行集中保管的通知》中明確,按照中央和山西省有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登記備案人員包括: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金融機構、國有企業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各部門、各行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産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含已離開原工作崗位但未滿解密期限的人員)。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國(境)證件包括: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通知》要求,凡屬於登記備案範圍的國家工作人員,均應填表如實申報。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要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配合下,對登記備案人員的申報情況認真進行核查。對不如實申報、不按規定上交證件的,要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拒不上交證件的,要將其名單逐級上報省紀委、省委組織部;對出國(境)證件損毀、遺失的,證件持有人應出具聲明,由簽發機關宣佈作廢;對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出國(境)證件,要報簽發機關宣佈作廢,並對有關人員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通知》要求,有關部門要以這次集中保管工作為契機,切實做好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各單位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出國(境)進行認真審核;各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登記備案人員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要認真審核把關,凡未能提交所在單位及有管理權限組織、人事部門審核意見的,一律不予受理或辦理。對在因私出國(境)證件審批、管理工作中把關不嚴、管理不善,導致出現黨員幹部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持因私出國(境)證件公款出國(境)旅遊、私自出國(境)不歸等問題的,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