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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發佈關於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22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關於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
司發通〔20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司法局、衛生局,各保監局:

    為進一步發揮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醫療糾紛、和諧醫患關係、促進平安醫院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現就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積極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持正常的醫療秩序,實現病有所醫,是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與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眾對疾病的診治期望與醫學技術的客觀局限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因醫療産生的醫患糾紛呈頻發態勢,嚴重影響醫療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因醫療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引入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積極參與醫療糾紛的化解工作,對於建立和諧的醫患關係,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揮人民調解紮根基層、貼近群眾、熟悉民情的特點和優勢,堅持合理合法、平等自願、不妨礙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及時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醫療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與公安、保監、財政、民政等相關部門溝通,指導各地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化解醫療糾紛提供組織保障。

    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建立由黨委、政府領導的,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牽頭,公安、保監、財政、民政等相關部門參加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明確相關部門在化解醫療糾紛、維護醫療機構秩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等方面的職責和任務,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原則上在縣(市、區)設立。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循序漸進,有計劃、有步驟開展,不搞一刀切。

    三、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組成,要注重吸納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較高調解技能、熱心調解事業的離退休醫學專家、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調解員。原則上每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至少配備3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涉及保險工作的,應有相關專業經驗和能力的保險人員;要積極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工作者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起專兼職相結合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隊伍。

    要重視和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培訓納入司法行政隊伍培訓計劃,堅持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分期分批實施,不斷提高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醫學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和調解工作水平。

    四、建立健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保障機制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費。其辦公場所、工作經費應當由設立單位解決。經費不足的,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的要求,爭取補貼。鼓勵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吸納社會捐贈、公益贊助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渠道籌措工作經費。

    各地要按照規範化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標準,建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辦公場所,應設置辦公室、接待室、調解室、檔案室等,懸挂人民調解工作標識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工作流程,並將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加以公示。

    五、規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工作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本轄區內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受理範圍包括患者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就檢查、診療、護理等過程中發生的行為、造成的後果及原因、責任、賠償等問題,在認識上産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應當按照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採取説服、教育、疏導等方法,促使醫患雙方當事人消除隔閡,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要善於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難易程度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充分利用便民利民的方式,因地制宜地開展調解工作,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需要進行相關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經雙方同意,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委託有法定資質的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調解成功的一般應當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協議。

    六、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管理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溝通與協作,通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要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通報工作情況,共同研究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司法行政部門要會同衛生、保監、財政、民政等部門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監督指導,建立醫學、法學專家庫,提供專業諮詢指導,幫助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到依法、規範調解。要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的工作進行定期評估,幫助他們不斷改進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堅持“以病人為中心”,提高醫療質量,注重人文關懷,加強醫患溝通,正確處理事前防範與事後調處的關係,通過分析典型醫療糾紛及其特點進行針對性改進,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公立醫療機構就醫療糾紛與患者自行和解的經濟補償、賠償最高限額等予以規定。

    七、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各地要積極推進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要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與衛生行政部門、保險部門的溝通,建立信息共享、互動合作的長效工作機制。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和支持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保監部門要鼓勵、支持和引導保險公司積極依託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處理涉及醫療責任保險的有關保險賠案,在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是醫療責任保險理賠的依據。形成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和保險理賠互為補充、互相促進的良好局面。

    八、加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宣傳表彰力度

    要引導新聞單位堅持正面宣傳報道為主,大力宣傳醫療衛生工作者為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無私奉獻;宣傳醫德高尚、醫術精湛的正面典型,弘揚正氣,增強醫患之間的信任感;客觀宣傳生命科學和臨床醫學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風險性,引導群眾理性對待可能發生的醫療風險和醫療損害糾紛,優化醫療執業環境,增進社會各界對醫學和醫療衛生工作的尊重、理解和支持。要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通過多種形式,借助有關媒體大力宣傳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勢、方法、程序以及調解協議的效力,引導糾紛當事人盡可能地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對於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應當予以大力表彰和宣傳。

司法部
衛生部
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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