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公安部 監察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於進一步規範煤礦資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煤監〔2010〕185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公安廳(局)、監察廳(局)、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環境保護廳(局)、國資委、工商局、電力部門、總工會,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精神,進一步規範小煤礦資源整合技改工作,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建設行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發勢頭,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煤礦資源整合技改項目必須包含在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礦資源整合或兼併重組方案中,經核準或備案並取得採礦許可證、完成設計審批等行政許可手續之後,方可作為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納入各級監管部門日常監管範圍。否則,擅自施工的一律按非法建設論處,取消整合技改資格,依法予以關閉。
二、資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礦和兼併重組方案中的被兼併煤礦,必須停止生産,由原頒證(照)機關依法吊(注)銷或變更相關證(照)。整合主體煤礦嚴格履行煤礦項目建設程序,按規定申請辦理全部建設審批手續後,集中精力進行建設。被兼併煤礦需要技改的,由兼併重組主體企業按規定申請辦理全部相關審批手續後,集中精力進行建設;不需技改的,應按規定變更相關證照,並獲得所有證(照)後方可依法依規組織生産。
三、各有關部門要密切合作,簡化審批環節,加快審批工作進度,審批整合技改煤礦設計時,要明確規定建設工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資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1.資源整合或兼併重組方案批復之日起1年內(因企業原因)未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的;
2.安全設施設計批復之日起1年內不開工的;
3.在規定建設工期內(特殊情況經批准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不能完成項目建設的;
4.整合技改期間非法違法組織生産的;
5.整合技改期間發生重特大事故的。
五、對經審查批准施工建設的煤礦資源整合技改項目,必須嚴格標準,設計中要優先採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必須淘汰落後的設施、設備、工藝。
六、建設單位要會同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保障措施,並按規定的施工順序組織施工,按期建設完善“六大系統”。被整合煤礦必須提供真實完善的技術資料和圖紙等,做好項目實施的配合工作。突出礦井必須嚴格落實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複雜及以上的礦井,必須嚴格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採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七、整合技改煤礦要嚴格執行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賦予井下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值班人員相應的決策指揮權,保證遇到險情時能夠安全撤出現場作業人員。要按規定建立礦山救護隊或與周邊具有資質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同時,要建立完善應急預案,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
八、整合(兼併)主體企業要全面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對項目施工相關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建設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要求,做好項目施工的協調組織工作。施工單位要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嚴格現場管理,保證施工安全。
九、各地煤礦資源整合、兼併重組領導機構要定期召集由國土資源、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等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參加的專門會議,溝通情況,協調解決整合技改中的突出問題;定期組織聯合執法和監督檢查,及時掌握煤礦資源整合技改項目施工進展情況,嚴格控制火工品供應和用電負荷,督促煤礦企業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嚴禁非法違法生産建設。
十、各地要落實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加強對整合、兼併重組煤礦的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工作。嚴厲打擊邊整合技改邊生産、假整合技改真生産和被兼併的煤礦擅自生産等不法行為。督促兼併主體企業加強對被兼併煤礦的安全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管理和技術人員,確保安全生産。
請各省級煤礦資源整合、兼併重組領導機構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認真研究,狠抓落實,並對本地區資源整合技改煤礦進行全面清理整頓,確保各項要求和措施落實到位。請各單位將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報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能源局。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監察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國資委 工商總局
電監會 能源局
全國總工會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