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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等新規定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07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佈
《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答記者問

    日前,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了《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配套發佈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12號》,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新規定的考量、徵求意見情況、過渡期安排和執行中的技術問題,接受記者採訪並回答相關問題。

    問:《決定》出臺背景及配套工作考慮是什麼?

    答:2010年8月,國務院發佈《關於促進企業兼併重組的意見》(以下簡稱國發27號文),明確提出充分發揮資本市場推動企業重組的作用,促進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為貫徹落實國發27號文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證監會圍繞有效發揮資本市場功能,支持促進並購重組,更好服務於國民經濟的總體要求,組織開展了推進完善資本市場並購重組的專項工作。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以優先支持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有利行業整合、結構優化的並購重組活動為導向,形成規範推進資本市場並購重組的十項工作安排。十項工作安排圍繞推進市場化並購重組改革主線,涉及上市公司監管工作各個層面的基礎制度建設:既有規範內部規則、程序,也有完善外部政策環境;既涉及近期的工作目標,也涉及遠期的工作目標;既涉及治標的措施,也涉及治本的措施,充分體現了遠近結合、標本兼治的總體要求。

    十項工作安排的落實和實施是一項系統性和長期性的工作,證監會整體部署,逐項制訂具體操作方案,統籌配套相關規則,成熟一項推出一項。《決定》是十項工作安排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規範、引導借殼上市、完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制度規定和支持並購重組配套融資三項內容。《決定》從實際出發,借鑒國際經驗和通行做法,綜合考慮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與市場的可承受程度,以及監管標準的適度性和監管措施的有效性,形成了相關規範性要求。

    根據十項工作安排,證監會目前還正在研究論證推行並購重組審核分道制。這項工作是加強改進監管工作、淡化和減少行政許可的市場化改革探索,其核心是在審核標準公開、流程透明的基礎上,加大仲介機構職責,促進各市場主體歸位盡責,通過客觀、公正、簡捷宜行的評價標準,有條件地簡化一批重組項目的行政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和公信力。為進一步推進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的政務公開工作,促進審核工作標準化、公開化、流程化,去年以來證監會陸續發佈了《關於填報〈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附表〉的規定》,公佈了5個法律適用意見,公開了並購重組資産完整性、定價公允性等15個共性問題審核關注要點,公開解答了30個常見問題,這些工作也為推行分道制提供了配套條件。近期,證監會將抓緊改進完善相關配套支持系統,研究草擬出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分道制試行辦法,在條件成熟時啟動實施工作,起步階段可由具備條件的主體和區域先行實施,在實踐中循序漸進。

    問:請介紹《決定》主要內容及其政策考量。

    答:《決定》主要內容及其政策考量,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規範、引導借殼上市。在監管範圍方面明確界定借殼上市是指: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産總額,佔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産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交易行為(含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的同時,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資産的交易行為)。在監管條件方面要求,擬借殼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2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在監管方式方面,相比較IPO是主體自身的規範上市而言,借殼上市主要關切上市公司與標的資産之間的整合效應、産權完善以及控制權變更後公司治理的規範,因此監管重點更加突出持續督導效果,明確要求在借殼上市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符合證監會有關治理與規範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産、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同時強化了財務顧問對實施借殼上市公司的持續督導,要求財務顧問對借殼上市完成後的上市公司的持續督導期限自我會核準之日起不少於三個會計年度,並在各年年報披露之日起15日內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向派出機構報告並公告。《決定》要求借殼上市應當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要求。另外,考慮到某些行業的特殊性,在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出臺前,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企業,暫不適用現行借殼上市規定。

    《決定》明確規定借殼上市的監管範圍、監管條件和監管方式,有利於遏制市場績差股投機炒作和內幕交易等問題,有利於統籌平衡借殼上市與 IPO 的監管效率,有利於市場化退市機制改革的推進和出臺。

    二是完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制度規定。《決定》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五章關於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特別規定中,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或者産業整合,增強與現有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為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保障擬購買資産具備適當規模,充分體現行業整合和業務協同效應,同時規定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發行股份數量不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發行股份數量低於發行後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産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創業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産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決定》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制度規定,有利於降低重組成本,提高重組效率,有利於優勢上市公司進行行業深度整合和産業升級,有利於國家産業政策的貫徹和落實。

    三是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與配套融資同步操作。《決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可以同時通過定向發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決定》允許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與通過定向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同步操作,實現一次受理,一次核準,有利於上市公司拓寬兼併重組融資渠道,有利於減少並購重組審核環節,有利於提高並購重組的市場效率。為進一步拓寬並購融資渠道,不斷創新和豐富並購融資工具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問:關於支持上市公司並購融資的工作安排和考慮是什麼?

    答:國發27號文明確提出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股份、債券、可轉換債等方式為兼併重組融資的要求。為此,我會十項工作安排中,提出了上市公司資産重組與通過定向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實行“一站式”審核,即以減少環節,便民高效為原則,支持上市公司資産重組與通過定向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同步操作,實行對外一次受理、內部協作審核、歸口一次上會、核準一個批文的審核體制,並將前述部署通過《決定》予以體現。

    為提高可操作性和體現公開便民原則,並兼顧階段性探索的需要,圍繞《決定》有關“配套融資”界定的內容,我會發佈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同時通過定向發行股份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主要用於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25%的,一併由並購重組委員會予以審核;超過25%的,一併由發行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

    不屬於發行股份購買資産項目配套資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資,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國發27號文要求,進一步加大資本市場支持並購重組的力度,不斷拓寬並購重組融資渠道。

    問:《決定》徵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答:5月13日至28日,《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電子郵件意見72封,書面意見1封,我會同時收集梳理了主要媒體和專家博客相關意見9件。投資者、上市公司和社會各界對此反響積極,業內主要媒體做了充分報道,輿論普遍認為,《決定》基本符合我國國情和資本市場的實際:一方面規範、引導借殼上市行為,有利於遏制市場績差股投機炒作和內幕交易等問題,有利於統籌平衡借殼上市與IPO的監管標準,有利於市場化退市機制改革的推進和出臺;另一方面完善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制度,支持並購重組配套融資,有利於發揮資本市場促進企業重組的作用,促進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有利於減少並購重組審核環節,降低重組成本,提高並購重組的市場效率。

    我們組織力量認真分析了社會各界反映的意見,總體上分為兩類,一類是立法理念上的意見,共有22件,約佔27% ;另一類是要求進一步明確執行的適用性、可操作性意見,共有60件,約佔73%。前一類意見主要集中討論借殼上市規定的寬嚴問題,其中認為規定過嚴、限制了公司的重組權利、建議從寬規定的有11條意見;認為規定門檻過低、應當從嚴監管、甚至嚴於IPO要求的有11條意見。這一問題涉及立法理念,在《決定》起草制定過程中,也是反復論證的重點問題。借殼上市是成熟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方式,境外成熟市場對借殼上市均不予禁止,對於借殼上市的界定也各不相同,例如,在香港市場借殼上市的主要判斷標準是上市公司控股權發生變更後24個月內,向新控股股東購買的資産價值超過原資産的100%等;對於借殼上市的監管要求,通常是適用IPO標準和程序,而各國IPO標準不同對於借殼上市的監管要求也不同。《決定》在調研起草過程中,廣泛聽取了市場人士、境內外專家、並購重組委委員、證監局和交易所一線監管人員等意見,借鑒了境外成熟市場的監管理念和經驗,結合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既統籌考慮了監管標準的適度性和監管措施的有效性,又統籌兼顧調整經濟結構和維護社會穩定的現實需求,統籌平衡借殼上市與IPO的監管效率,為推進市場化退市機制改革預留了空間。

    針對進一步明確執行的適用性、可操作性意見,我會進行了慎重研究,在三個方面做出了積極回應:一是修訂完善《決定》相關內容,進一步明確借殼上市標準的適用範圍和計算原則;二是配套發佈《<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進一步明確配套融資適用標準;三是以答記者問方式介紹《決定》出臺背景、政策考量和配套工作考慮,解答執行層面技術問題。實踐中,我們將根據市場發展實際和《決定》的實施效果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問:本次發佈的《決定》與徵求意見稿比較,有哪些方面調整?

    答:根據社會各界反映的意見,我會進一步完善了借殼上市標準的適用範圍和計算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將徵求意見稿中“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産總額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産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修改為“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産總額,佔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産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將“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調整為“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提升了參照值的穩定性;二是將原《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産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資産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範圍,但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增加了“但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是根據借殼上市行為的特殊性,防止化整為零規避監管,為嚴格執行擬注入資産須符合完整性、合規性和獨立性要求預留了操作空間。

    問:《決定》實施後,過渡期內相關行政許可事項如何銜接?

    答:為做好《決定》實施的過渡期安排,自《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已暫停上市公司公告不符合《決定》基本要求的重組預案。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決定》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正式實施,自《決定》實施生效之日起,新受理項目適用《決定》。鋻於重組預案具有敏感的價格預期,涉及眾多投資者利益,因此,過渡期的安排是:在《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前,證監會已經受理的申請項目24家以及已經公告預案但尚未正式受理的項目12家,原則上按照原規定進行審核,但是重組預案被股東大會否決或者方案發生重大變化的除外。

    問:《決定》的相關規定在具體執行中是如何掌握的?

    答:根據徵求意見反映,《決定》在執行中有三個方面技術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

    一是關於適用範圍及計算原則。《決定》中“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産總額,佔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産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根據修訂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的規定,為防止化整為零規避借殼上市監管,在適用範圍和計算原則上,嚴格執行擬注入資産須符合完整性、合規性和獨立性要求,即:(1)執行累計首次原則,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資産重組中累計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産總額(含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的同時,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資産的交易行為),佔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産總額的比例累計首次達到100%以上的。(2)執行預期合併原則,即收購人申報重大資産重組方案時,如存在同業競爭和非正常關聯交易,則對於收購人解決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所制定的承諾方案,涉及未來向上市公司注入資産的,也將合併計算。

    二是關於持續經營和持續盈利標準。《決定》中“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産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2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其中對應的經營實體可以涉及多個主體,則其分別對應的經營實體均要求持續經營時間在3年以上,合併後最近2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三是關於借殼資産資質條件的計算時點。截至上市公司首次召開董事會審議借殼上市事項這一時點,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産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2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把握會計準則規定實質,提升財務信息披露質量
——2010年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報告

    2010年是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第四年,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我會始終密切關注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情況,積極研究會計確認、計量和披露中涉及的各類實務問題,不斷完善和統一證監會系統會計監管標準,切實加強對上市公司會計實務的監督和指導,堅決糾正違反會計準則和財務信息披露規範的各類問題。從上市公司2010年年報財務信息披露情況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能夠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選擇穩健的會計政策、恰當運用會計估計,真實完整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同時,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設和國民經濟的平穩較快發展,上市公司及其經濟活動不斷呈現出新的特點,年報財務信息披露的內容更加豐富,新的業務模式和交易特點不斷涌現,反映出會計準則執行過程中一些值得進一步討論和規範的新問題。 >>>詳細閱讀

證監會成立第三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

    日前,中國證監會第三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成立大會在北京召開。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出席會議並作講話。

    尚福林表示,近年來,隨著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我國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進一步健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日趨活躍,資本市場並購重組在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産業升級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2006年至2009年共有141家上市公司進行産業整合重組,交易金額累計達到8866億元,累計交易額是2002年至2005年的40倍。上市公司並購交易額在境內並購交易總額的平均佔比,已由2002年至2005年的18.25%,上升到2006年至2009年的48%。依託資本市場,我國鋼鐵、航空、電信、煤炭、醫藥等行業進行了大規模的整合,實現了集團資産的整體上市,有力地促進了産業集中度的提升和結構的調整。 >>>詳細閱讀

中國證監會將進一步完善上市證券公司信息管理

    新華社北京7月2日電(記者陶俊潔、劉詩平)中國證監會2日發佈了《關於修改<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的決定》,旨在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證券公司的信息管理,提高上市證券公司的規範運作水平,加強投資者對上市證券公司的社會監督。

    2009年3月,證監會正式發佈了《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隨著上市證券公司家數的逐步增多,有必要對《規定》作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詳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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