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庫[2011]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
為規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管理,根據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啟用更正(調庫)通知書的通知》(財庫[2011]112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憑證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統一由市、縣財政部門通過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進行調庫處理。
二、市、縣財政部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手續時,填寫一份“更正(調庫)通知書”(一式六聯),第一聯由市縣財政部門留存備查,第二至六聯送同級國庫。“更正(調庫)通知書”中,“原列事項”預算科目為“103014898 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級次為市級或縣級;“現列事項”預算科目為“1030133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級次為共享(中央30%,省級70%)。
三、國庫辦理調庫手續後,將加蓋國庫業務轉訖章的第四、五、六聯“更正(調庫)通知書”退同級財政部門。
四、市、縣財政部門將收到的第四聯“更正(調庫)通知書”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第五聯送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第六聯留存本單位作為記賬憑證。
五、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市、縣人民政府已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有效憑證(更正(調庫)通知書)後,依法辦理用地批准文件。
六、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中所規定的繳納方式等事項與本通知有不一致之處,按本通知規定執行。2011年已通過其他方式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請相關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本通知要求對賬務進行調整。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土資源部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