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北京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對包括房地産、金銀珠寶、文物、藝術品、傢具、電器、有價證券等在內的涉案財物,因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需要價格認定的,需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提請價格認定協助,由價格認證機構依法對涉案財物的價格進行測算,並作出認定結論。
為進一步規範北京紀檢監察系統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保證辦案工作順利進行,日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市紀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印發了《北京市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辦法(試行)》。
目前,全市共設區縣級價格認證中心17個,市級價格認證中心1個。
價格認證機構不留存涉案財物
據了解,價格認證機構對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進行價格認定時不收費,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在認定過程中,價格認證機構一般不留存涉案財物,如確需留存,應徵得紀檢監察機關同意並辦理財物交接手續。交接涉案財物時,價格認證機構和紀檢監察機關雙方均不得少於兩人在場,共同對需要價格認定的涉案物品進行拍照、留檔,填寫涉案財物移交清單一式兩份,雙方工作人員在移交清單上簽名確認。價格認證機構對留存的涉案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調換、滅失和私自使用。
涉案被調查人可申請重新認定
根據規定,價格認證機構經審核符合價格認定條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價格認定結論。案件監督管理部門也可與價格認證機構協商約定價格認定期限,並及時告知案件承辦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收到價格認定、重新認定或者復核裁定結論書後,應及時告知案件被調查人。
案件被調查人對結論有異議的,應在收到結論書之日起3日內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提出重新認定或者復核裁定申請。
紀檢監察機關對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原價格認證機構提出重新認定,也可以直接向價格認定結論書中告知的復核裁定受理機構提出復核裁定。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作出的復核裁定為最終復核裁定。
機構出具虛假結論將受嚴罰
根據規定,價格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過程中,應當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對涉案財物保管不當,造成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洩露價格認定工作中所掌握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出具虛假價格認定結論的;違反規定造成價格認定結論嚴重失實的;收受或索取有關當事人財物和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將依據情節受到處罰。其中構成違紀的,依照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同時,在認定過程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將受到相應處罰。(記者 吳迪 通訊員 葛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