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地質工作風險,提高地質資料服務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及社會化服務水平,近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原始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強調原始地質資料均應依照有關規定匯交。《通知》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
《通知》主要內容為:一是進一步加強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以及由國家財政出資在境外從事地質工作所形成的原始地質資料,均應依照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細目》進行資料匯交。中央財政出資形成的原始地質資料,匯交人直接向國土資源部匯交,其他資金項目形成的原始地質資料,匯交人直接向項目所在地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匯交。國家財政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工作期限長且開展工作已滿3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將經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審查的階段性成果,按有關要求匯交。
二是做好保管和服務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所屬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及受部委託保管原始和實物地質資料單位按有關規定驗收原始地質資料。國家財政出資地質工作項目的承擔單位不依法匯交原始地質資料的,項目不得通過驗收或結題。 館藏機構及受託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建設地質資料庫房,依照相關規定進行保管和提供服務。
三是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匯交人未按相關規定匯交、偽造原始地質資料或在匯交中弄虛作假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館藏機構及受託單位應在地質資料服務場所公佈投訴監督電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