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浙江省紀委、監察廳獲悉,浙江省日前出臺《派駐(出)機構履行監督職責辦法(試行)》,明確了省直派駐(出)機構對駐在部門及其所屬系統重點實施監督的10個方面,並提出了監督措施。
近年來,浙江省紀檢監察派駐(出)機構統一管理工作不斷深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對省直派駐(出)機構工作的指導、管理和協調服務日趨規範,切實加強了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的監督,有力推動了省直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據省紀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該《辦法》在完善監督措施方面進行了大膽探索和創新,是全國省級紀檢監察系統較早對派駐(出)機構履行監督職能,作出比較全面系統界定和規範的文件,具有較強的權威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辦法》的出臺也標誌著浙江省在探索派駐(出)機構監督履職方面取得了新突破,為派駐(出)機構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辦法》以確保制度有效為要求,以提高派駐(出)機構的知情權和參與度為突破,強化對同級(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突出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辦法》指出,省直派駐(出)機構要通過召開、參加或列席重要會議,通報重要情況,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等監督措施,對駐在部門及其所屬系統在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情況,黨務、政務公開情況,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有關規定和“三公”經費使用情況等10個方面實施重點監督。(記者 方力 通訊員 顏新文 任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