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1月21日電(記者 裘立華)浙江省三門縣農民何小林投資採砂礦,但在採砂期限沒到以及未經合法程序的情況下,三門縣國土局、水利局和橫渡鎮政府對其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何小林把三單位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賠248萬餘元的損失。浙江省天臺縣人民法院21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三單位需在10日內賠償給何小林財産損失費61萬餘元。
2007年8月,何小林和三門縣國土局簽訂了《浙江省採礦權有償出讓合同》,約定採礦期限為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11月底,國土局為其頒發了期限為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的採礦許可證。隨後,何小林採購了採砂設備,積極進行了採制砂活動。2009年10月底,三門縣國土局、水利局和橫渡鎮人民政府向何小林作出《告知書》,聲稱其取得的採礦權已到期,應停止開採和加工,並於同年11月底前自行拆除、清理完場地內採砂石料設備,逾期則予以強制拆除和清理。12月15日,何小林的部分採砂設備被國土、水利、鎮政府組織人員強行拆除。
隨後何小林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此案由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天臺縣法院審理。2010年7月13日,天臺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何小林為實現有償出讓合同的權益,出資添置並安裝的採(制)砂設備,屬原告的合法財産,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法定正當程序不得予以拆除和損毀。三單位對原告的採砂設備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沒有證據和依據,在行政執法程序上存在瑕疵,確認三被告的行為違法。三單位不服天臺縣法院的判決,向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台州中院于同年9月維持了天臺縣法院的判決。
行政訴訟了結後,何小林向天臺縣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三單位為其受損的採砂設備負責,提出了248萬餘元的索賠請求。經台州一評估公司鑒定,何小林的機械設備損失為71萬餘元。2011年7月,天臺縣法院一審判決三單位賠償給何小林包括機械設備、沙石原料等損失合計80萬餘元。三單位不服,再次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訴,台州中院以原判決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發回天臺縣法院重審。
今年11月21日,天臺縣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財産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被告強行拆毀原告採制砂設備的行為已被生效判決確認為違法,故原告由此造成的採制砂設備及附屬設施的損失應由三被告賠償。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