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中國證監會將《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約束機制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目前國內證券公司的薪酬管理機制還不健全,比較突出的問題是薪酬結構不合理,以現金性收入和短期激勵手段為主,這對證券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構成不利影響。實踐中一些證券公司提出了實施股權激勵,優化公司薪酬結構的計劃。為了支持證券公司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增強創新發展的動力和能力,證監會起草了《管理規定》,擬規範、引導證券公司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實施股權激勵,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
《管理規定》共4章21條,分為總則、一般規定、實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附則等部分,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要求證券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當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風險與收益相對稱的原則,兼顧相關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對實施股權激勵的證券公司,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行為合規性等方面提出了審慎性要求,以防止股權激勵成為激勵對象不當謀取私利的工具,並督促證券公司規範經營。
三是明確激勵對象應當是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並要求證券公司按照事先制定的標準和程序,確定激勵對象的範圍,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説明其作為激勵對象的合理性。
為激勵證券公司有關人員依法合規執業,《管理規定》對激勵對象的行為合規性提出了要求。為確保證券公司獨立董事和監事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管理規定》規定,公司現任獨立董事和監事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四是明確證券公司可以採取激勵對象設立信託計劃或者公司、合夥企業等持有證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權或者股票期權的方式,實施股權激勵。
五是要求實施股權激勵的證券公司建立配套的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作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管理規定》明確,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行業比較指標、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應當包括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充分反映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的要求。
六是要求實施股權激勵的證券公司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或者激勵對象利用股權激勵計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信息誤導等違法違規行為。
七是為充分發揮證券公司內部約束機制的作用,規定了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程序,包括董事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獨立董事和合規總監出具意見、董事會審議、監事會核實有關情況、股東會特別決議批准、報證監會備案等。
八是為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和約束作用,要求證券公司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此外,《管理規定》還對證券公司激勵股權來源、激勵計劃的內容、與其他有關規定的銜接等事項作了規定。
下一步證監會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將《管理規定》修改完善後儘早發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