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規劃〔2013〕116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3年11月2日2時6分,貴州省金沙縣黃水壩煤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該事故地點為+816m水平K8煤層10802運輸巷掘進工作面,是中國礦業大學(北京)2008年鑒定為無突出危險的區域(已另作處理)。該事故的發生,暴露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工作仍存在著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為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必須嚴格依法依規開展鑒定工作。各鑒定機構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加強管理。每個鑒定機構要確定1名負責人為突出鑒定報告的唯一審批簽字人,並於2013年11月底前將本機構鑒定報告授權審批簽字人名單分別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備案,對未按期備案的鑒定機構,要依法暫停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活動。
二、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必須嚴格突出鑒定報告審批工作。凡經鑒定機構鑒定為非突出的礦井,要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其鑒定程序、方法、結論等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應派員到現場復核有關情況。
三、各鑒定機構要對2008年以來開展的鑒定報告進行一次全面自查,並於2013年12月底前將自查情況總結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將聯合組織檢查組,針對鑒定機構資質能力、人員儀器配備、內部管理制度、鑒定及內審程序、礦井鑒定報告等進行專項檢查。
四、從2014年起,所有鑒定機構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將年度自檢報告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
五、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查處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時,要對出具鑒定報告的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調查,如果發現問題,要配合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