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杭州12月16日電(記者傅丕毅、張和平)浙江溫州市近日出臺《溫州市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工作暫行辦法》,對“行政一把手”必須出庭的訴訟案件作出硬性規定。
《辦法》規定了“行政一把手”必須出庭的3種情形: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社會影響重大或涉案金額巨大的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或政府法制辦公室建議首長出庭的行政訴訟案件。
據了解,《辦法》的出臺源於今年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對《行政訴訟法》的執法檢查。今年6月初,溫州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部分委員和人大代表對該市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的情況進行了全面檢查。代表們發現,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行政首長不出庭、不應訴現象比較普遍。
據此,溫州市人大常委會明確提出:在今後的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首長必須出庭應訴,這不僅是對法律的尊重,更是與民眾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一種體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