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污染企業受到種種力量保護,屢教不改,松花江事件後僅4個月,全國又發生了73起水環境污染事故。這種局面必須改變。
2006年第一輪針對江河水域污染企業的執法行動,引起了地方政府和企業的高度重視,取得了明顯成效。對掛牌督辦企業和“三同時”違法項目提出的環保承諾、整改方案要嚴格落實,絕不容許矇混過關、敷衍了事。對上報整改方案的掛牌督辦企業,如有“報而不改,改而無效”者,環保總局要組織現場督察,公開曝光,並將依據監察部新出臺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並向全社會公開。
應當看到,在中央提出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時代背景下,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形勢,大多數地方和企業都能夠在思想上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進而採取相應的行動。但是,仍有個別地方和企業視環保法律為無物,將環保執法當兒戲,一些污染企業受到種種力量保護,“屢教不改”,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健康,這種局面必須扭轉,否則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將遙遙無期。
自松花江事件之後僅僅4個月,全國就又發生了73起與水相關的環境污染事故,環境形勢非常嚴峻。加大環保的執法力度,既是黨中央、國務院的明確要求,也是全國人民的共同願望。環保部門將本著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採取更為主動的措施,徹底改變部分地區環境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局面。(記者 孫秀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