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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法草案取消對涉案公職人員賬戶監測的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記者張曉松 劉錚)反洗錢法草案規定,對已經檢察機關、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公職人員,由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告知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通知金融機構,對其賬戶和資金往來情況進行監測。在22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刪去這一規定。

    回顧中國近年查處的幾起洗錢大案,不難看出,洗錢行為往往與腐敗問題緊密相連。在成克傑洗錢案中,成克傑將受賄所得的4109萬元,通過香港商人渠道,曲線轉入了成克傑指定的賬戶。

    為充分利用反洗錢機制反腐敗,反洗錢法草案特別規定,應當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公職人員重點進行身份識別和賬戶、資金往來情況的監測。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案室主任俞光遠認為:“這無疑將有利於加強反腐倡廉工作。”

    但是,針對這一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行政監察法已經規定,行政監察機關在調查國家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可以依法查詢其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刑事訴訟法也已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草案在上述法律規定之外,增加規定對被調查人員的資金往來進行監測,涉及被調查者本人和與其有資金往來的所有單位和人員,範圍相當廣泛,這樣規定是否恰當,需要慎重。

    中國人民銀行還提出,金融機構可以依法協助查詢存款、匯款,但要求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所有資金往來都進行監測,實踐中很難操作。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行政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對涉案公職人員賬戶的查詢,可以依照現行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在現有法律手段之外,是否需要增加新的措施,宜在修改刑事訴訟法、行政監察法時通盤研究論證,本法以不作規定為妥。據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規定刪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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