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中國人民銀行6日發佈公告,就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的有關事宜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公告對商業銀行發行的混合資本債券進行了明確的界定,指出該種債券需符合: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得贖回;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當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先於股權資本;以及混合資本債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該債券之前的債務或支付該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券之前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該債券的本金和利息等四條特徵。
公告同時指出,發行人應在募集説明書、發行公告中進行風險提示,重點説明混合資本債券的清償順序和到期前利息延期支付、到期時本金和利息延期支付的風險。
公告還要求,混合資本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應按季度披露財務信息。若混合資本債券採取公開發行方式發行,發行人應在債券付息時公開披露資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債務本息償付情況,作為上市公司的商業銀行還應披露其普通股紅利支付情況。(崔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