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日電(記者 張曉松)國土資源部日前發佈《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定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文件、與其他部門聯合製定涉及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文件,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所謂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文件,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並公佈,涉及國土資源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在本系統或者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能夠反復適用的文件。
據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介紹,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制度目前在絕大多數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尚未建立,致使一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佈的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相衝突,規範性文件相互之間不協調、不銜接,影響了決策的合法性和依法行政的順利推進。
王守智表示,制定《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國土資源管理制度建設質量,規範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根據這一辦法,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應當遵循合法合理、權責一致、誠實信用、高效快捷和協調配合的原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對本部門制定發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查的規範性文件,不得提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簽發。
為切實推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的實施情況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及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同時,法制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在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