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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組委:惡搞會徽和吉祥物既侵權又褻瀆奧運精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16日電(記者 汪涌 高鵬)針對近來一些網站出現惡搞2008年北京奧運會徽、吉祥物的問題,北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相關負責人16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惡搞北京奧運會會徽和吉祥物,既是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侵權行為,又褻瀆了奧運精神。

    這位負責人表示,北京奧組委將視事態的發展,保留對某些侵權行為人採取相應法律措施的權利。

    他説,早在2003年公佈北京奧運會會徽和2005年公佈北京奧運會吉祥物時,北京奧組委就曾分別發出公告,就保護會徽、吉祥物的知識産權作出聲明,告知任何機構或個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將該徽記、吉祥物進行拆分、歪曲、篡改等變形使用,也不得將該徽記作為其他圖案的組成部分使用。北京奧組委對會徽、吉祥物從商標權、著作權、奧林匹克標誌等方面,作了全方位立體保護,其中包括在公佈之時就將會徽、吉祥物在北京市版權局進行了作品著作權登記,作品登記類型分別為徽記標識和卡通造型,著作權均屬於北京奧組委。

    他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為2008年奧運會會徽、吉祥物的著作權人,北京奧組委當然有權利保護其不被篡改。不論惡搞者是否出於商業目的均構成了侵權。另外,網站為了提高點擊率而發佈惡搞會徽、福娃,往往與商業利益息息相關,帶有明顯的商業目的,是明顯的侵權行為。

    這位負責人説,按照奧林匹克運動的國際慣例,會徽、吉祥物等奧運標誌不僅具有一般的商業屬性,而且還是奧林匹克精神的體現,依法對其進行保護,不僅是從商業角度出發,也是主辦國家和主辦城市對國際社會的一種承諾,更是對奧林匹克運動尊嚴的一種尊重。這種隨意篡改乃至中傷奧運會會徽、吉祥物的行為是對奧林匹克精神的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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