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3月4日電(記者王立武)安徽宣城市近期出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責任制實施辦法》,防止幹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幹部在提拔使用後,如發現提拔前有嚴重問題的,初始提名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
根據宣城市委組織部出臺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責任制實施辦法》,市委常委會在研究幹部任用時,首先聽取提名推薦情況的彙報。初始提名責任人將受到責任追究的,包括以下五種情形:推薦提名人選在提拔使用後,發現提拔前有嚴重問題的;推薦者搞假推薦、人情推薦、許諾推薦,或搞權錢交易的;黨委(黨組)、黨委工作部門違反規定程序進行推薦,或明知推薦人選不符合提拔任職條件和資格,仍然推薦的;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意見不一致時,負責人以個人意志強行推薦的;組織部門因主觀原因造成失察、失真推薦的,根據初始提名責任人的責任大小、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程度等情況,進行責任追究。
該《辦法》同時規定,幹部初始提名必須採用書面署名形式。單位黨組織或領導幹部個人推薦幹部時,須認真填寫《選拔任用幹部推薦提名錶》,包括提名理由、任職意向等,並作為初始提名責任人。市委組織部根據工作需要或領導班子配備需要,經集體研究提出幹部擬任人選的,組織部的主要領導作為初始提名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