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四大熱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談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張景勇、鄒聲文)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因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廣受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作出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在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在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時,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修改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獨家採訪,對一些社會上廣為存在的對第76條的誤讀進行了分析説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不是規定機動車一方無責全賠?
“有人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一方無責全賠。我很負責任地告訴大家,不是。第76條並不是規定機動車不論是否有責任都要全部承擔賠償責任。”王勝明説,“有人認為第76條規定沒有錯還要承擔全部責任。這次修改,則進一步明確了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説非機動車、行人一方如果過錯惡劣的,機動車一方可以只賠4%、5%,不是無責全賠。”
王勝明説,即使是原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是説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原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個條文的寫法是典型的過錯推定寫法,先假定機動車一方有錯,但是機動車一方證明自己沒有錯,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錯,將“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
“誤解的地方就在於‘減輕’兩個字。‘減輕’的含義是什麼?法律用語和老百姓的日常用語是有差異的,法律上的‘減輕’,1%是減輕,99%也是減輕。”王勝明説,“但是有的人説讀不出來減輕還能減輕99%,減輕只能是一點點,所以誤解就在於法律用語和一般日常用語的差異。”
強制保險是不是不認過錯全額賠償?
王勝明説,有的專家、媒體認為,強制保險在三者險的範圍內是不認過錯全部賠償的,其實不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王勝明説,這句話的中心意思就是保險公司什麼情況賠,什麼情況不賠,關鍵詞是“責任限額”。
“首先是有責任,然後再看在負責任的情況下,最高賠多少,即‘限額’。”王勝明説,“‘責任限額’這個四個字是‘責任’加‘限額’,是講責任的,不是説不分青紅皂白全部賠償。”
王勝明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是在責任限額的範圍內強制保險怎麼賠,責任怎麼定,限額怎麼定,具體辦法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國務院規定。
強制保險只管人身不管財産是國際慣例?
“有人講強制保險只管人身不管財産是國際通行的做法,這話肯定是錯的。”王勝明説。
王勝明介紹,我們為了把這個事情講清楚,先讓國外的律師事務所提供材料,然後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名義讓駐外使館提供當地國家究竟是怎麼做的。我們了解了美國、德國、法國、日本、新加坡、韓國等6個國家,有5個國家是既管人身又管財産,只有一個國家是只管人身不管財産,財産在三者險以外再通過商業險。説世界上強制保險都是只管人身不管財産是不對的,至少是兩種做法都有。
法律統一賠償標準更加科學?
道路交通事故錯綜複雜,很多道路交通事故是混合過錯,這種情況下究竟如何賠償?王勝明介紹説,曾經有一種方案是劃分成三種責任:行人負次要責任情況、行人和機動車負同等責任情況、行人負主要責任的情況,根據不同的情況按比例賠償,行人負次要責任的情況下機動車承擔80%,雙方平等責任的情況下機動車承擔60%,行人負主要責任的情況下機動車承擔40%。
王勝明説,規定賠償比例有利於統一賠償標準,而且可操作性強。但是碰到的最大問題就是不科學、不準確。
“比如次要責任,什麼叫次要責任?理論上1%—49%都叫次要責任。如果行人負5%的責任,機動車一方只承擔80%,那麼還差15%怎麼辦?統一標準很難做到科學,而且我們查了一下,查到的國家法律中沒有對賠償比例做出規定的。”王勝明説,“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次對第76條的修改沒有規定統一的賠償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