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4日電(記者羅沙 韓潔)記者從財政部獲悉,為減輕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經濟負擔,支持災後恢復重建,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下發通知,明確對受災嚴重地區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通知,自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對受災嚴重地區內建築企業,全部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額測定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佔用農業灌溉水源及設施補償費、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鐵路工程質量監督費。
對礦産資源開採企業,全部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礦産資源補償費、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費、採礦登記費、礦産資源勘查登記費。
對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包括註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
對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包括註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
對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包括註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證券市場監管費。
對電力企業全部免收電力監管費。
此外,其他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到受災嚴重地區新建企業、幫助災區恢復生産,享受上述收費減免政策。四川、甘肅、陜西省的礦産資源補償費、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收入中央分成部分全額留給地方。
通知要求,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切實抓好落實工作,並及時將本地區、本部門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四川、甘肅、陜西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駐四川、甘肅、陜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落實政策的部門和單位,要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