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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立法:我國擬修改專利法提高專利授權"門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陳菲、馮磊磊)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摒棄了現行專利法關於專利授權條件“相對新穎性標準”,而採用了“絕對新穎性標準”。這意味著我國的專利授權“門檻”將進一步提高。

    根據現行專利法的規定,我國專利授權條件採用的是“相對新穎性標準”,即規定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沒有在國內外公開發表過,也沒有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設計沒有在國內外公開發表過,也沒有在國內公開使用過。

    根據該規定,一些沒有公開發表過的技術,雖然在國外已經被公開使用或者已經有相應的産品出售,只要在我國國內還沒有人公開使用或者沒有相應的産品出售,就可以在我國授予專利,從而導致我國專利質量不高。這既不利於激勵自主創新,也妨礙了國外已有技術在我國的應用。

    為此,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採用了“絕對新穎性標準”: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都沒有為公眾所知。此外,為進一步提高外觀設計專利的質量,草案還規定:對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

    申請人可直接申請外國專利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陳菲、馮磊磊)為鼓勵向外國申請專利,提高我國國際競爭力,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刪除了向外國申請專利須先申請中國專利的規定,規定申請人可直接申請外國專利。

    根據現行專利法規定,在我國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須先申請中國專利。

    此次提交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將其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這樣就取消了必須先申請中國專利的限制。

    同時,考慮到一些專利申請可能涉及我國國家安全,需要進行保密審查,草案規定: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權利人維權成本有望納入侵權賠償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陳菲、馮磊磊)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應當包括權利人維權的成本。

    國家知識産權局局長田力普表示,從專利保護工作實踐來看,如果專利人維權的成本得不到賠償,就不能彌補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修正案草案的這一規定,將更有效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合理利益。

    根據草案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同時,為打擊專利違法行為,草案將假冒他人專利的罰款數額從違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沒有違法所得的,將罰款數額從5萬元提高到20萬元,並將冒充專利行為的罰款數額從5萬元提高到20萬元。

此外,為提高司法保護的效率,草案還規定:在訴訟活動中,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獲取或利用遺傳資源違反有關規定將不被授予專利權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陳菲、馮磊磊)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遺傳資源的獲取或者利用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

    根據我國參加的《生物多樣性公約》規定,遺傳資源的利用應當遵循國家主權、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則,並明確規定,專利制度應有助於實現保護遺傳資源的目標。

    據了解,印度、巴西等遺傳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和瑞士、挪威、丹麥等發達國家,已經通過專利法律制度保護遺傳資源。

    我國是遺傳資源大國,為防止非法竊取我國遺傳資源進行技術開發並申請專利,草案規定: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申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無法申明原始來源的,應當説明理由。遺傳資源的獲取或者利用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

製造並出口專利藥品到特定國家可依法獲得強制許可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陳菲、馮磊磊)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為公共健康目的,對在中國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規定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這些國家或者地區的限制為:最不發達國家;不具備該藥品的製造能力或者製造能力不足,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條約已經履行了相關手續的成員。

    國家知識産權局局長田力普在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作説明時表示,增加這一規定是基於,世界貿易組織多哈部長級會議通過了《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與公共健康的宣言》,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通過了落實該宣言的《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議定書》。宣言和議定書允許世貿組織成員突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的限制,在規定條件下給予實施藥品專利的強制許可。

    所謂強制許可,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定條件下做出的,允許具備條件的單位、個人實施他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許可。

    此外,草案還增加規定:對經司法、行政程序確定為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申請人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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