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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審議批准《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等議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 隋笑飛、張景勇)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和《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航空器設備特定問題的議定書》的議案。

    國務院在有關提請審議批准《公約》和《議定書》的議案中表示: “《公約》和《議定書》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批准《公約》和《議定書》有利於降低我國航空公司航空器設備融資租賃成本,促進融資渠道多樣化,有利於推動我國民航業的發展,增強我國民航業的國際競爭力,符合我國的實際需要。”

    2001年10月29日至11月16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聯合在南非開普敦召開外交會議,審議並通過了《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和《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航空器設備特定問題的議定書》。《公約》和《議定書》是關於民用航空器國際融資租賃的國際法律文件,旨在規範民用航空器設備的融資租賃交易。中國政府代表團出席會議並簽署了《公約》和《議定書》。《公約》和《議定書》已于2006年3月1日生效。截至2008年8月31日,共有25個國家批准了《公約》,23個國家批准了《議定書》。

    《公約》共62條,《議定書》共37條,主要內容是:在航空器設備上享有特定經濟利益的權利人,可將其在航空器上的利益在《公約》和《議定書》規定的國際登記處登記。根據《公約》和《議定書》的規定,該登記利益可以獲得國際承認,在債務人的債務中具有優先權。一旦債務人違約,權利人可以採取《公約》和《議定書》規定的佔有或處置航空器等救濟方式使其利益得到迅速、及時的救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約》和《議定書》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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