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5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5日發佈公告,將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準備金的最低計提比例由原來管理費收入的5%提高到10%,以進一步增強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防範能力,增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信心,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促進基金行業持續穩健發展。
根據修改後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每月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不低於基金管理費收入的10%。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基金資産凈值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使用後餘額低於基金資産凈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基金資産凈值的1%。
據介紹,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準備金制度是2006年8月份開始實施的。根據當時發佈的《關於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風險準備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每月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提取比例不低於管理費收入的5%。
2007年,證監會曾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加大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增強抗風險能力。在實際運作中,各基金管理公司自2007年開始都是按照管理費收入的10%提取的。截至目前,全行業風險準備金餘額已有50多億元。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準備金提取比例下限,實際上是對公司目前的實際做法進行了肯定,鼓勵基金管理公司多提風險準備金,這有利於加快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準備金增長速度,增強公司和行業的抗風險能力,加大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增強社會對行業的信心,促進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