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6日電(記者何雨欣、李延霞)記者近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從今年10月1日起,我國首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開始實施。辦法規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否則不得享受有關稅收協定待遇。
稅收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該履行的納稅義務,類似于減免稅。辦法適用於按照有關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或稅收協定不屬於中國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含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
辦法規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利息條款、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財産收益條款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填報並提交《審批申請表》《身份信息報告表》等相關資料。
據了解,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談簽並執行稅收協定以來,稅務總局先後發佈了一些程序性文件指導各地操作執行稅收協定。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稅收協定執行工作,但總體上仍處於零散和不系統的狀態,難以適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非居民要求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數量大增趨勢的要求,也不能滿足稅收管理精細化和規範化的要求,存在稅收協定執行工作失控的風險。
因此,稅務總局在調查了解各地執行稅收協定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出臺了該辦法。辦法力求貫徹將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管理視同減免稅管理的總體思路,較多地參考和借鑒了國內減免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執行稅收協定的特點作了適當改變。同時,辦法採取了多條措施避免納稅人重復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