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9日電(記者黃小希)由59名法律專家組成的“中國控煙法律專家工作組”29日在京成立。這些來自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高校,以及國家和控煙項目城市法制實務部門的專家,將致力於推動我國國家和地方的控煙立法工作,並促進《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
成立大會上,法律專家與公共衛生領域的專家就我國控煙立法現狀、立法面臨的困難以及立法前景展開熱議。
控煙立法現狀堪憂
2003年11月,我國簽署了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成為第77個簽約國。《公約》于2006年1月在我國正式生效。《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8條對“防止接觸煙草煙霧”作出明確規定,要求締約國家採取和實行有效的立法。
據了解,到目前為止,已有多個國家和數百個地區成功地實施了相應法律,要求幾乎所有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實現“100%無煙化”。但有關專家指出,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全國性控煙法規,而國內現有的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等地吸煙的地方性法規與《公約》第8條及其實施準則的要求存在差距,且法規執行效果並不明顯。
“從各地現有的禁煙規定來看,所列出的禁煙場所非常有限,而且允許設有吸煙室,這就導致許多例外,難以有效杜絕煙霧蔓延。”中國疾控中心副主任、控煙辦公室主任楊功煥説,“更為重要的是,現有法律法規對執法主體和執法機制沒有明確規定,缺乏操作性,從而使得這些法規缺乏執行效力。”
世界衛生組織提供的“各國有無煙環境規定的執行情況得分”顯示,滿分10分中,我國的得分僅為1分,遠遠落後於其他公約締約國。“這1分還是來自我國在學校禁煙方面所做的工作。”楊功煥説。
控煙立法困難重重
長期的控煙實踐證明,立法是保護公眾免受煙草危害最有效的措施。世界衛生組織認為,立法是確保公眾避免煙草危害唯一可接受的公共衛生和人權策略,因為法律具有約束力、能夠建立執行機制、對違法行為可採取處罰措施。但是在我國,控煙立法面臨諸多困難。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衛生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解志勇認為,群眾對煙草危害及控煙工作的認識水平不夠,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夠,利益集團的抵制等,都對立法工作不利。此外,一些法律工作者對控煙立法也不夠了解。有人擔心,如果制定出來的法律“看上去很美”,立法內容卻缺乏可操作性,對於國家的立法權威是一種損害。
“現在,法律專家才剛剛介入控煙領域。”解志勇説。
全國控煙立法小組課題負責人、首都醫科大學教授崔小波指出,全國性控煙法遲遲不能出臺,與有關部門認識不統一有關。“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控煙將對經濟産生影響,而事實上,控煙帶來的社會與經濟效益高於煙草業帶來的效益。全世界之所以能走到控煙道路上,是因為各國都已在這個問題上達成共識。”
我們需要怎樣的控煙法
解志勇認為,對控煙進行立法,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煙草的種植、加工、流通,煙草企業的廣告促銷及贊助行為,還涉及就業問題和吸煙人群。這些都必須納入立法考慮。
他強調,法律必須具有可執行性。一部可執行性強的控煙法,執法主體必須明確,執法權限及手段也必須明確,對執法效果還應當建立評估機制。
“這部法律不是單純為了執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而是基於我國的實際需要,基於對國民健康的關注和追求,以及基於中國煙草危害的狀況制定出來的法律。”解志勇這樣描述心中的控煙法。
還有一些專家表示,控煙法應當是一部側重於倡導的法律。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沈敏榮建議,對吸煙者以教育勸阻為主,對屢教不改者或是惡意違法者再處以高額罰款。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楊寅説,控煙法是社會領域性質的立法。“這是一部處罰與倡導兼備、以倡導為主的法律,是政府倡導與民眾自覺遵守並重的法律,是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並行、並且允許各地有自己特色的法律。”
崔小波指出,全國性控煙法的出臺不僅確立了控煙工作的基本原則及要求,為地方法規的制定提供參照,還保護了不吸煙者維護自身健康的權利。此外,全國性控煙法的出臺,將對煙草企業發揮限製作用。
“如果不能在控煙方面進行全國性立法,我國將很難實現對《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崔小波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