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表:一批法規規章9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 陳菲)自然災害救助、高校信息公開、居民營養改善……9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規規章施行,將對社會經濟發展及百姓生活産生深刻影響。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規範自然災害救助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9月1日起施行,將進一步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風險調查情況,制定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條例規定,自然災害發生並達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立即向社會發佈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緊急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撫慰受災人員,處理遇難人員善後事宜;組織受災人員開展自救互救;分析評估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採取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措施;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捐贈活動。
高校開展辦學活動的相關信息將公開
由教育部組織研究制定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今後高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産生、製作、獲取的信息,應按有關規定公開。
辦法細化了公開的範圍和內容,將涉及學校基本情況,發展規劃,學生招生考試、學位評定、就業資助,學科專業與教學,師資建設,財務資産管理,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調查和處理,以及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十二類信息納入了主動公開的範圍,並規定了公開的途徑和方式。此外,還要求高校開展依申請公開工作,以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特殊需要。辦法規定高校重要決策事項徵求師生員工意見的期限不少於10個工作日,並要求開展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檢查和社會評議時必須吸納師生員工代表參與。
非金融機構在全國從事支付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1億元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制定並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範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根據辦法的規定,申請人擬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其中網絡支付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辦法明確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我國將建立營養監測制度
為促進營養改善工作,提高居民營養質量與健康水平,衛生部出臺了《營養改善工作管理辦法》。根據管理辦法,我國將建立營養監測制度,對居民膳食狀況、營養改善效果以及營養相關疾病進行監測。
管理辦法中明確,衛生部根據公共衛生問題、人群營養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訂全國營養改善工作計劃、營養標準和指南,並定期發佈我國居民營養狀況報告。管理辦法指出,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學、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對存在的人群營養問題進行分析、評價、研究,根據具體情況向公眾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營養宣傳教育,推廣《中國居民膳食指南》。
申請生産食品添加劑 企業將被嚴格抽樣檢查
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公佈了《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用於對食品添加劑生産企業的生産許可審查。通則將從今年9月1日起執行。
根據這個通則,對實地核查合格的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對企業申請生産的産品抽樣和封樣,抽樣方法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有質量等級的,應抽取企業申請産品中質量等級最高的産品。此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有與標樣比對的檢驗項目時,企業應同時提供同一型號産品的標樣(有特殊情況應在抽樣單上註明)。抽樣時,應注意樣品外包裝完好無損。被抽查樣品數量不夠或抽不到樣品的,按現場核查不合格處理。
地方法規特色各異
《廣東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森林公園中用於工程設施建設的用地不得超過森林公園陸地面積的3%,未經批准進行影視拍攝最高可罰款10萬元。
吉林省物價局制定的《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和《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規定,操縱價格行為,最高可罰款100萬元。
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從今年9月起,浙江省的公眾聚集場所都將有專門的引導員,一旦發生火災,他們將負責及時疏散在場人員。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