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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價格臨時干預不改變企業定價自主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記者江國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司副司長周望軍30日説,近期經過各方面的積極努力,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還沒有必要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即使在必要時採取價格臨時干預措施,也不會改變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定價的自主權,

    他説,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措施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價格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他強調,即使在必要時採取價格臨時干預措施,也不會改變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定價的自主權,不會影響企業的一般生産經營活動,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回歸。同時,這種干預措施也只是暫時性、輔助性的。實踐證明,依據《價格法》在必要時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的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

    新世紀以來,針對2003年“非典”時期部分中藥材和消毒用品價格暴漲,以及2008年初少數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過快上漲,中央政府先後兩次依法在全國範圍內啟動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對穩定市場價格發揮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

    他説,針對市場價格的異常波動,政府實施必要的行政干預,在發達國家也不乏先例,美、德、法、日、韓等國都有政府干預價格的做法和實踐。

    他希望社會各方面能夠正確看待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積極支持政府為抑制價格上漲較快勢頭所開展的各項工作,共同營造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良好氛圍,穩定市場預期,維護社會和諧安定。

    國務院日前發出了《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強調以經濟、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進一步做好市場價格調控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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