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0日電(記者 賴臻)北京市的孤兒生活費將實現城鄉統一標準,集中收養和社會散居的孤兒,每個月的生活費分別為1600元和1400元。同時,孤兒們的生活費將建立自然增長機制,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不低於城市平均生活水平。
10日,北京市有關部門對外發佈了《關於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這標誌著北京市孤兒保障工作進入規範化階段。
據了解,孤兒基本生活費只向具有北京市戶籍、未滿18周歲的孤兒發放,發放範圍包括失去父母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同時出現死亡、失蹤、服刑、重度殘疾等任意一種情況的未成年人,同樣視同孤兒。上述對象滿18周歲後,如果仍在中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就讀,可繼續享受基本生活費補貼至畢業。
據悉,北京市社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從今年起發放基本生活費,每人每月標準為1600元,包括兒童伙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日常生活所需的水電氣暖費用、基本醫療費及康復費,不包含大病醫療費用、寄養家庭勞務費、福利機構行政事業經費等。
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發放以2010年1月1日為界,之前出生的從該日期起執行,之後出生的從生日次月起執行,標準為每人每月1400元。孤兒領取基本生活費後,不再享受原城鄉低保救助待遇。孤兒的基本生活費不計入其監護人家庭收入。此外,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散居孤兒,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標準,在五保供養標準基礎上補齊,其他供養內容不變。
作為建立健全孤兒保障制度的一項重要舉措,北京市此次調整實現了福利對象的擴展,將父母均無撫養能力的未成年人視同孤兒;其次,實現了孤兒養育標準市區統一、城鄉統一;同時實現了規範管理,通過發放《兒童福利證》減少重復認證、審批等環節,更有利於保障孤兒各項合法權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