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香港月通脹幅度創15年來新高,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同比上升7.9%。其中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方面升幅更大,比如住屋升16.4%,食品升10.7%。
物價飆升,低收入群體生活如何保障?綜援金會不會隨之調升?政府發放的援助有沒有與通脹聯動的機制?
機制靈活
可以年中調整綜援金數目
家住屯門的王女士,是綜援金領取者。她離異後與12歲的兒子一起生活,全家每月從政府領取3800元(港元,下同)現金。她説,食品價格上漲太快,已經影響到生活質量,每天到街市買菜都感覺援助金不夠用。“希望能夠根據物價上漲幅度調整綜援金數目。”
香港特區政府社會福利署介紹,政府每年會按社會保障援助物價指數(社援指數)的變動來調整綜援計劃標準金額及公共福利金計劃金額。社援指數是由政府統計處按月編制,以綜援住戶的開支模式來量度通脹/通縮。
根據既定機制,政府已在今年2月1日起調高綜援及公共福利金金額3.4%。現在,一個四人綜援家庭每月平均領取的金額為10371元,已經高於全香港最低20%收入組別的4人非綜援家庭9800元的平均月收入。
除了根據既定機制在每年2月1日調整綜援的標準項目金額外,如果社援指數的變動和其它經濟指標顯示可能會出現持續高通脹,政府也會呈請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在每年調整週期前,提早按通脹調整綜援標準金額。有關機制採用按年調整週期,以社援指數在過去12個月的移動平均數為基礎,厘定新的綜援金額。
例如香港特區政府曾在2008年6月獲立法會財委會同意在按年調整週期前,提早調高綜援金額的水平4.4%,于同年8月1日生效。
今年物價指數上升較快,社會福利署表示,正繼續密切留意社援指數的變動,按既定機制調整綜援及公共福利金金額,以確保受助人獲得的援助金額達到應有水平,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開支巨大
社會福利開支佔政府經常開支17.4%
香港特區政府主要是通過無須供款的社會保障計劃,向低收入人群和困難群體提供援助。在2011—2012年度,社會福利的政府經常開支為422億元,比上年的修訂預算增加42.5億元,佔整體政府經常開支17.4%。其中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綜援)和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經常開支為294億元。
綜援計劃採用現金援助方式協助困難家庭。援助金大致分為三類:按不同類別的綜援受助人而發放的標準金額,以應付基本及一般需要;根據個別受助人的特別需要而發放的特別津貼,以支付租金、必需的交通費、學費及特別膳食費用等;以及發放給特定類別受助人的長期個案補助金、單親補助金、小區生活補助金及交通補助金。
綜援申請人必須通過資産及收入審查,如與家人同住,須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資産審查的審核對象,是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産(包括土地/物業、現金、銀行存款、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股票及股份的投資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産)。如果申請人是單身的健康人士,資産總值不得超出23000元。如果是有家庭的人士,標準各不相同,家庭中如果有長者和兒童或殘疾人,又各有規定。舉例來説,一個7人家庭(假如成員包括兩名健全成人、 三名健全兒童、一名殘疾兒童及一名長者),其資産限額為116000元。收入審查則是為了確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每月總收入不足以應付他們在綜援計劃下每月認可的需要總額,對於申請人的收入,並沒有固定限制。
但如果申請人是15至59歲身體健全的失業人士,必須依照規定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才符合資格領取援助,否則社署署長有權終止向其發放綜援金。自力更生支援計劃包括:首先,與申請人定期面談以協助訂立尋找工作的計劃、協助申請人取得最新的勞工市場資訊、在有職位空缺時安排申請人工作配對等。計劃還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每星期不超過三天或24小時的社區工作。
一次性補助
補助內容形式多樣
除了按照既定制度每年調整之外,特區政府也曾多次推出一次性措施,以紓緩通脹對社會保障受助人的壓力。當社會福利署認為通脹速度過快時,會向政府統計處查詢社援指數,評估後認為合適,再向立法會提出撥款申請,通過後即可調整綜援金金額。
今年7月5日,社會福利署就向綜援受助人及傷殘津貼和高齡津貼受惠人分別發放了額外一個月標準金額及一個月的津貼。受惠于該措施的人數約110萬人,涉及開支約為19億元。
在今年8月,社署已調高綜援計劃下60歲以下的殘疾或健康欠佳成年受助人的標準金額,使之與身體狀況相同的年老受助人看齊;今年十月會把綜援計劃下的小區生活補助金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包括非居於院舍而殘疾屬非嚴重程度、健康欠佳或年老的綜援受助人,並將有關金額由現時每月120元增加至250元。
此外,特區政府于2009年撥出1億元給予五家非政府機構,在全港推行短期食物援助服務計劃,為難以應付日常食物開支的人士及家庭提供短期食物援助。如個別服務對象有長期福利需要,並且需要短期食物援助以外的其它服務,有關的非政府機構會把他們轉介至其它服務單位,使他們可接受適當的福利服務。
【鏈 接】
“綜援”是香港特區政府社會福利署推行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簡稱。其目的是以發放補助的方法,援助因年老、殘疾、患病、失業、低收入或其他原因而經濟出現困難的人士,使他們能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綜援”申請人無須供款,但必須通過收入及資産的審查。援助金一般會每月一次存入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的指定銀行戶口。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現金直接送交申請人。在香港,騙取綜援屬刑事罪行,除可導致申請人喪失領取綜援的資格外,根據《盜竊罪條例》,申請人或其監護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十四年。 (記者 尹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