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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加強軍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9月16日 21時2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16日電(記者崔清新)為滿足依法治國、依法治軍的現實需求,進一步保護國防利益、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和地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8月28日發佈了《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9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指出,公正及時地處理涉軍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密切新型軍地軍民關係的重要途徑,規定的出臺是最高法指導軍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管轄的重要司法解釋。

    這位負責人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先後於1992年作出《關於軍事法院審理軍內經濟糾紛案件的復函》,2001年作出《關於軍事法院試行審理軍內民事案件問題的復函》,為及時化解涉軍民事矛盾糾紛,維護部隊官兵合法權益,促進部隊全面建設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涉軍案件審判的深入開展,影響涉軍維權工作發展的問題日益突出。

    新發佈的《規定》對軍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轄範圍作出了三點規定:一是明確軍事法院對於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涉及重要軍事秘密的案件,以及適用特別程序的涉軍案件實行專門管轄;二是對於軍人或者軍隊單位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侵權行為發生在營區內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申請宣告軍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賦予地方當事人管轄法院選擇權;三是對於當事人一方是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在營區內的合同糾紛案件,准許當事人書面約定由軍事法院管轄。

    此外,《規定》進一步健全了管轄爭議解決機制,對軍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相互移送管轄作出規定:與一般案件移送管轄不同的是,當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案件不屬於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地方人民法院協調處理,而不是由其指定管轄。

    研究室負責人説,這是由於軍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分屬兩個系統,上級地方人民法院無權指定軍事法院管轄。此外,《規定》明確軍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發生管轄權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各自的上級法院協商解決;仍然協商不成的,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規定》在完善管轄異議救濟制度,加強保障地方當事人訴訟權利方面也作出兩點明確規定:一是規定軍事法院專門管轄的案件,如果當事人住所地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審軍事法院,或者處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二是明確當事人的管轄異議救濟權,規定軍事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軍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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