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3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聯合發佈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説,與1998年出臺的司法解釋相比,盜竊罪的三個起刑定罪數額標準均有所提高。
這個總共15個條文的司法解釋將於4月4日起施行,主要規定了盜竊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認定;盜竊財物數額的認定方法;盜竊未遂和以單位形式組織盜竊的處理等問題。
孫軍工介紹,1997年刑法修改後,最高法院于1998年出臺了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隨著社會治安形勢的變化,盜竊犯罪案件審理中不斷出現新情況。刑法修正案(八)又對盜竊罪的規定作了重大修改,對盜竊犯罪的起訴與審理提出了新要求。
“盜竊犯罪是常見多發犯罪,在各類刑事案件中,數量一直居首位。”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2011年、2012年人民法院一審盜竊刑事案件數量分別為190825件、222078件,佔當年所有一審刑事案件數量的22.72%、22.51%。
孫軍工説,盜竊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小主要通過盜竊財物數額體現出來。司法解釋充分考慮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國民收入增長情況的基礎上,結合盜竊犯罪的社會危害,提高了盜竊財物的定罪數額門檻。
司法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區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