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7日電(記者陳菲)為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決定對最高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單獨制發的11件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予以廢止。
廢止的文件中,最高檢關於重新明確監所檢察部門辦案範圍的通知,因通知內容已在2008年最高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等通知中作出明確規定而廢止;最高檢關於嚴禁將刑訊逼供獲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為定案依據的通知,因刑事訴訟法對相關內容已作出明確規定而廢止;最高檢關於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暫行規定被新的規定所替代;最高檢關於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因刑訴法對辦案期限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