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3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實施《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規定涉訴信訪人員及其他人員在檢察機關辦公區域或者門前實施自殺、自傷等過激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協助救治,必要時應當對其採取約束性保護措施,並視情節移送公安機關。
條例明確司法警察是檢察機關協助公安機關執行強制措施的責任主體,增加了協助執行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脫逃的犯罪嫌疑人等職責。明確司法警察是維護檢察工作秩序的重要力量,增加了保護出席法庭、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檢察人員的安全,協助維護檢察機關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等職責,賦予了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檢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以及對涉訴信訪人員實施自殺、自傷等過激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置權。
條例強調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對檢察人員的依法保護。對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檢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司法警察將進行及時控制,並依法採取強行帶離現場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對嚴重危害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及檢察機關財産安全的,司法警察將採取制止、控制等處置措施。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將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最高檢1996年公佈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