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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有關負責人就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司法解釋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6月18日 18時50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18日電(記者 楊維漢、陳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公佈了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回答了記者提問。

    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排放毒物屬嚴重污染環境

    問:環保部門近期針對群眾反映的建有滲井的企業,涉嫌違法排污進行調查,司法解釋對利用滲井等排放毒物是否進行了規定?

    答:污染環境罪是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將其入罪要件調整為“嚴重污染環境”。根據法律規定並結合司法實踐,司法解釋將“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情形列為“嚴重污染環境”。

    司法解釋還列舉了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包括: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等等。這些標準明確具體、操作性強,能夠有效解決辦案中取證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

    8種情形可認定為環境監管失職罪

    問:一些污染事件發生背後往往存在國家工作人員監管不到位或缺位問題,司法解釋是否對環境監管瀆職犯罪作出規定?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年出臺了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對環境監管失職罪規定了8種應予立案的情形。現在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對環境監管失職罪進一步明確,規定了8種情形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定罪處罰。

    這8種情形分別為: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財産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中就有崔建國環境監管失職案。這個案例強調,一些實際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擁有一定管理公共和社會事務的職權,與具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樣,實施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嚴懲進口“洋垃圾”犯罪

    問:進口固體廢物通常叫做“洋垃圾”,很多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質。司法解釋是否對此類犯罪進行規定?

    答:除污染環境罪外,環境污染犯罪還涉及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等罪名。司法解釋對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結果加重要件、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同時,還進一步對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結果加重要件“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這與過去出臺的司法解釋相比,很多標準有所降低,體現了從嚴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精神。

    阻撓環境監察或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將從重處罰

    問:司法解釋體現從嚴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精神,其中從重處罰情節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於環境污染犯罪的四種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司法解釋規定,實施污染環境、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等犯罪,具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一)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二)閒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三)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此外,不少環境污染犯罪是由單位實施的,此類行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不單獨規定定罪量刑標準,而是適用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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