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8月1日電(記者王海鷹)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1日表決通過《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應支付兩倍工資。
根據新修訂的條例,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新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新條例還加強了對勞動者隱私權的保護,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得公開或者利用其個人信息”。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于2001年頒布。為進一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此次進行了修訂。新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