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辭職對象、辭職程序、辭職後從業行業限制和辭職後行為的監督進行規範
浙江省對領導幹部“下海”定下了規矩。《浙江省貫徹實施〈關於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的若干規定(試行)》日前出臺。
浙江省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説,近年來,一些黨政領導幹部“下海”,這是新形勢下正常的人才流動,對於推動我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促進幹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建立幹部正常退出機制具有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官員“下海”,一個問題也越來越凸顯出來:“下海”官員是否會利用曾經掌握過的公共資源和公共權力來謀取個人私利?《規定》對此給予了關注。
並非所有領導幹部都能“下海”
某地,一位剛經人代會選舉産生的副縣長向組織提出自願辭職。是不是所有的領導幹部都可以自主決定“下海”?“下海”有沒有限制條件?
對此,《規定》明確提出,黨政領導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任職不滿一年的;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此外,該文件還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具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在涉及國家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官員“下海”有了從業限制
某地土地管理部門的一名幹部,幾年前還在機關裏審批某房地産公司報送的材料,後辭官下海,成為該房地産公司的副總經理,除了幾十萬元的年薪,名下還有房子、車子和股份。這種“移行換位”,讓許多人“羨慕不已”。
此次出臺的《規定》對這種現象明確“説不”,並細化了中央有關文件提出的“三年兩不準”的規定,即:黨政領導幹部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仲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此外,官員如違規“下海”,本人和接收單位將一起受罰:有關部門將沒收其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其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辭職手續更加嚴格
如果官員要“下海”,是不是跟原單位“打聲招呼”,然後就可以“揚長而去”?如何預防某些“有貓膩”的官員以“下海”的名義擺脫責任?
對此,《規定》對辭職手續作了嚴格要求。首先,幹部本人必須要説明辭職原因、是否辭去公職以及辭職後去向等情況,並作出辭職後遵守有關規定從業的承諾;組織(人事)部門要對其進行審核、談話,並聽取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的意見;對負有經濟責任的幹部和其他有必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幹部,還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係著保險帶下海”的官員3年內要向原單位述職
目前,官員“下海”主要有兩種類型:辭去公職“下海”和提前退休“下海”。後者“下海”,工資福利待遇得以保留,被稱作是“係著保險帶下海”,以這種形式“下海”的官員在我省佔了比較大的比例。對這些官員,《規定》念起了“緊箍咒”,明確提出,“退休後3年內,應于每年年底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離職後的從業情況,”以更好地跟蹤檢查官員離職後的去向及行為。(記者 毛傳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