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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決定全面試行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3月29日電(記者 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決定全面試行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制度,處理因實施省政府批准徵地行為而發生的徵地補償標準爭議,打破以往單方面説徵就徵,徵地費給多少算多少的“壟斷”局面,疏通被徵地農民訴求渠道。

    浙江省政府日前發佈實施的《浙江省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法(試行)》指出,省政府設立徵地補償標準協調裁決辦公室,依法裁決本省行政區域內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實行先協調後裁決,並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依據規定,今後,浙江省內各市、縣(區)政府在組織實施徵地方案時,要在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徵收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權人對徵地補償標準的異議有申請協調和裁決的權利。所有權人對標準有爭議的,可在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區)政府提出申請,市、縣(區)政府要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協調。其中,對土地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協調、裁決申請;對地上附著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補償費有爭議的,由地上附著物或青苗所有權人提出協調、裁決申請。

    對於協調不成的,所有權人可繼續向徵地補償標準協調裁決辦公室申請裁決。裁決機關將先組織協調,達不成協議的,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60日內,裁決機關應當作出裁決。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政府特別指出,裁決機關受理裁決申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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