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用”為名收受房屋汽車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亦屬受賄
新華社北京7月8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意見》作出的這一規定與物權法關於不動産等物品實行登記變更的規定並不相悖。刑法上非法佔有的認定標準與物權法上的合法所有的認定標準不完全一樣,非法佔有目的的實現並不以得到法律上的確認為條件,是否在法律上取得對房屋、汽車等的所有權,並不能對事實上佔有房屋、汽車等的認定構成障礙。只要雙方有明確的送、收的意思表示,受賄方實際佔有房屋、汽車等即可認定為受賄。
同時,考慮到未辦理權屬登記情形下受賄犯罪容易與合法借用混淆,《意見》特別強調要準確區分以藉為名的受賄與真實借用的界限,併為此列舉了5種主要的判斷參照因素。
《意見》明確,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實際使用;借用時間的長短;有無歸還的條件;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