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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議政錄:代表建議加快渤海環境區域立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污染嚴重龍多不治水 高之國代表建議加快渤海環境區域立法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卜雲彤)渤海近海海域局部污染嚴重、污染範圍持續擴大;局部生態系統遭到破壞,海域功能加速喪失,漁業資源趨於枯竭,赤潮、溢油等海洋環境災害頻發。雖然污染嚴重但龍多不治水,全國人大代表高之國建議,加快渤海環境區域立法。

    渤海是我國唯一的半封閉型內海,包括山東、河北、遼寧、天津三省一市。高之國代表認為,日趨嚴重的環境問題説明渤海環境管理體系存在著較大偏差和局限性,而這必須通過渤海環境區域立法加以解決。

    渤海沿岸有13個城市依賴於渤海生存。受行政條塊分割管理體制的制約,渤海資源的開發、利用與管理缺乏統一性、權威性的管理機構。漁、鹽、農、航運、石油、旅遊、工業等多行業在渤海進行各自的經濟開發活動;海洋、環保、農業、交通等政府管理部門以及三省一市地方政府又各自具有相關的管理職能。其結果是難以對區域進行海陸一體化的綜合開發與治理,難以對區域開發中存在的各種利益進行統一的協調與有效管理。

    渤海環境污染的80%來源於陸源污染,20%來自海上污染。作為一個半封閉內海,渤海環境容量有限,必須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和控制入海污染物量,嚴格控制陸源污染物排海,加強海上污染源管理。由於水污染防治法不適用海洋污染防治,現行的法律僅有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清潔生産促進法等予以規範。但這些環境保護法律基本上都是一般法。這些一般法在內容結構上,均注重了普遍的、共性的、一般的環境保護問題,而對如渤海這類個別性的、特殊性的環境保護問題卻難有作為。

    高之國代表建議,在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渤海區域的社會、環境和資源的特點,針對渤海區域資源開發利用中特有的矛盾和問題,制定渤海區域性環境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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