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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判探索“和解”機制 化解矛盾推進和諧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記者田雨、崔清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有效化解官民矛盾,努力推進官民和諧的社會關係的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13日向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説,2006年,各級人民法院對應當撤銷的違法行政行為,依法判決撤銷,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全國法院共撤銷、變更、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14250件;對合法的行政行為,依法判決支持,維持行政機關行政行為37360件。

    “在影響社會穩定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諸多因素中,政府與人民群眾、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關係如何至關重要。”全國人大代表尹忠顯説。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趙大光介紹,2006年全國法院共審結一審、二審、再審行政案件125976件,在所有行政案件中,資源、城建和公安行政案件位居前三位,佔全國行政案件的52.80%。

    肖揚在報告仲介紹,人民法院正在依法探索行政案件處理新機制。趙大光把這個新機制稱作“和解”機制。

    趙大光説,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在近年來的行政審判實踐中,由於城市拆遷、徵地補償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一些行政案件呈現出當事人之間矛盾容易激化,容易導致群體性事件等不良社會效果的特點。

    “為此,全國法院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積極探索建立促進行政案件當事人和解的工作機制,努力尋求妥善化解行政爭議,減少社會對抗的有效途徑。”趙大光説。

    具體來説,依據行政訴訟法關於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允許原告撤訴的規定,在充分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基礎上,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建議由行政機關完善行政行為,補償行政相對人的損失,由行政相對人自願撤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統計顯示:2006年,在全國法院審結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完善或改變行政行為後,行政相對人自願撤訴的32146件,增進了人民群眾與行政機關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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