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死刑案件經得起歷史檢驗
高法負責人詳解死刑核準七大問題
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記者田雨、崔清新、李興文)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工作正式展開。
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開展復核工作的?怎樣保證死刑案件質量?如何杜絕冤錯案件發生……針對兩會上不少代表委員提出的這些問題,新華社記者第一時間連線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
問題一:死刑復核工作如何進行?
對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表示,死刑復核程序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適用於死刑案件的一種特別程序。與對一、二審程序的規定不同,刑事訴訟法對死刑復核工作並沒有規定開庭審理。
這位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工作十分慎重、嚴格。依法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採取書面審查和訊問被告人相結合的方式辦理。復核工作一般採取書面方式,合議庭成員通過全面審閱案件卷宗,了解案件的事實、證據、審判程序以及適用法律等情況,並寫出書面的審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對確有必要的,應該提訊被告人,當面聽取被告人的意見。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到案發現場進行調查。死刑案件復核期間,被告人委託的辯護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聽取意見要求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問題二:是否會大幅度減少死刑?
這位負責人表示,“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是黨和國家一貫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貫徹這一刑事政策,就是要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他進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這一政策措施,一是要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的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二是完善死刑案件的訴訟程序,統一死刑案件的證據標準。對於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要堅決依法排除。要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裁判原則,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三是要運用好死緩制度。死緩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創舉,既能依法嚴厲懲罰犯罪,又能有效減少死刑的執行。四是要更加注重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對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為引起的案件,案發後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這位負責人特別指出。
問題三:是否會大量減少經濟犯罪的死刑適用?以後是否不再對貪官適用死刑?
針對這一問題,這位負責人明確指出,依法從嚴懲處貪污、賄賂等嚴重經濟犯罪分子,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促進反腐敗鬥爭深入進行,是人民法院長期堅持的一項重要工作方針。
他表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少數幾類嚴重的經濟犯罪可以判處死刑。“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不論是經濟犯罪案件,還是其他犯罪案件,其死刑適用的標準和條件是非常嚴格的。
“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極其嚴重的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將一如既往,嚴格依法適用死刑。”這位負責人表示。
問題四:如何杜絕冤錯案件發生?
“冤錯案件之所以最終鑄成,與偵查、起訴、審判等多個環節存在疏漏有關。”這位負責人説,“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杜絕冤錯案件的發生,是人民法院依法擔負的重大責任。”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採取一系列措施防止冤錯案件的發生。復核死刑案件,要對原審裁判的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和訴訟程序進行全面審查。合議庭每一名法官都要閱卷,並寫出書面審查意見。原則上都應當提訊被告人。在證據審查方面,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排除非法證據和存疑證據。在死刑案件核準中,要堅持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標準。
“冤錯案件發生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説到底,還是人的因素所致。”這位負責人説,最高人民法院將通過各種途徑,強化刑事法官的責任意識,培育刑事法官良好的職業素養,提高刑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將同各中、高級法院一起,共同努力,不斷提高一、二審死刑案件審理質量,確保報請核準的每一件死刑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問題五:上訪、鬧訪情況會不會集中到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表示,解決這類問題,一是要保證死刑案件的公正審判,通過公開、透明的審判程序,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決,使當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接受法院的判決。死刑案件復核程序只是最終的救濟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強調要做好一、二審工作,要在一、二審階段妥善解決存在的問題和矛盾,這是解決上訪問題的根本途徑。二是要大力宣傳國家的死刑政策,在全社會培育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人文環境。要逐步改變老百姓中普遍存在的“殺人償命”的報應心理,減少因“人命”案件引發的上訪。三是要完善涉訴信訪工作機制。各級法院都要充分運用法律和政策,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耐心細緻地對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及時做好疏導工作,切實維護司法權威,確保社會穩定。
問題六:將來是否會公佈死刑數字?
這位負責人表示,在人民法院的司法統計表中,死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數字是與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數字合併統計的。這些數字,每年3月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報告,並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等公開出版物上。
問題七:是否存在未經死刑犯同意利用死刑犯器官問題?
這位負責人表示,對於死刑犯器官的利用問題,我國有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從實際情況看,死刑犯器官的利用是極個別的。我國移植器官的主要來源是公民作為遺囑的自願捐贈。對於一部分罪行極其嚴重、依法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在他們自願提出並簽名或者經其家屬同意,並徵得司法部門嚴格審查批准的情況下,醫療衛生和科研部門才可能利用這些罪犯的器官。這與其他公民自願在去世後捐贈遺體或者器官是一樣的,要求是一致的。
“一個人能夠自願將自己的身體器官捐獻出來拯救其他人,這是一種非常寶貴的人道精神。死刑犯自願捐贈身體器官,不違背法律,符合人類利益,這種意願應該得到尊重。”這位負責人説:“對於死刑犯器官的利用,我們將一如既往地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切實保障死刑犯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