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記者顧立林)法院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而處境困難。如何解決這一難題,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道民建議,建立特困群眾執行救助基金,幫助特困當事人,以緩解社會矛盾,體現國家對特困群眾的人文關懷。
李道民在多年的審判實踐中發現,在法院執行工作中,涉及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勞動保護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在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由於目前缺乏制度性的救助措施,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法律的及時保護,使得申請執行人處於非常困難的境地。有的當事人選擇了上訪,有的甚至採取極端的手段,既影響了社會的穩定,也影響了司法權威,影響了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絡。
2006年,河南三級法院開展了聲勢浩大的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河南高院倡導建立了特困群眾執行救助基金,對因被執行人確無或暫時無履行債務能力,而自身又沒有經濟來源、生活極度困難的申請執行人發放執行救助資金。截至2006年底,全省161個縣(市、區)共有124個縣(市、區)財政撥出專款,建立了“特困群眾執行案件救助基金”,累計籌措救助基金2100多萬元,使5000多位申請執行人得到了救助基金的救助,不僅解決了群眾生活困難,化解了社會矛盾,也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李道民説,各地在建立“特困群眾執行救助基金”的實踐中,也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不明確,資金來源沒有保證,救助基金的長期性和制度性不足,救助基金數額不均衡,多的縣上百萬元,少的只有四五萬元。這些問題的存在,都影響了“特困群眾執行救助基金”制度作用的發揮。為此,李道民建議:
一、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特困群眾執行救助基金”,並從法律制度上給予明確,使其成為通行的制度。
二、財政、民政等政府主管部門,就“特困群眾執行救助基金”的設立程序、資金來源和資金數額,出臺專門文件給予規範和保障,真正使該救助基金有穩定資金來源,長期發揮作用。
三、法院會同財政、民政等政府有關部門聯合頒布文件,明確“特困群眾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和監督等辦法,確保該基金能夠發揮救急救難、化解矛盾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